税务稽查、行政复议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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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与此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税务文书后,税务机关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的提醒信息,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特别提醒,税务稽查、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也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