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5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变
广告费是指广告主做广告而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一、税前扣除比例。税前扣除比例上限分别为15%、30%、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法定比例15%以内。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优惠比例30%以内。从2021年—202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前,财税〔2017〕41号、财税〔2012〕48号、财税〔2009〕72号有相似规定。
(三)0比例。烟草、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前,财税〔2017〕41号、财税〔2012〕48号、财税〔2009〕72号有过相同规定。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规定:“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计算基数。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的构成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例如,某企业2021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另将市价100万元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350万元。企业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65万元[=(1 000+100)×15%],应调增企业所得额185万元(=350-165)。1000万元、165万元、185万元分别填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第6行、第12行。
三、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对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一)转移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不得超出限额。例如,A、B是关联企业,均为法定比例扣除。协议约定B企业2021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归集到A企业扣除。若B企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则扣除限额为450万元(=3 000×15%)。转移到A企业扣除额为180万元(=450×40%),在本企业扣除额为270万元(=450-180)。
(二)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接上例,若A企业销售收入6 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 200万元,则扣除限额900万元(=6000×15%)。本年度实际扣除额1 080万元(=900+180)。
此前,财税〔2009〕72号文也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扣除的规定,但归集扣除的主体限定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的饮料品牌使用方和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之间,为单向归集,从2011年起将主体扩展到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所有关联企业,可双向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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