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税,退还是不退

魏春田 / 2022-01-2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股权转让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老王因遇见了一些特殊的麻烦事,需要用钱,于是便决定将自己手中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老李刚好手中有些闲钱,正在找投资渠道,与老王是一拍即合。双方很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老李先按协议约定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老王朋友老张告诉老王,股权转让价格太低了,若将股权转让给他,他愿意多出20%。于是老王找到老李要修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条款,否则就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老李一纸诉状将老王告到法院,要求老王要么办理股权变更等登记手续,要么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老王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违约纳金。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老王到了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自己与老李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执行完毕,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因此已经缴纳了税款,应当退还。

    见到老王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经研究认为,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是否应退税,要根据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股权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是否收到过股权转让款,来进行判断。申请人老王与老李的股权交易没有完成变更登记,且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股权交易的价款,因此,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退税的规定,决定退税。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