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食言而税,消费税纳税人彻夜无眠……
自2021年10月18日开始,成品油圈疯传一个某单位盖有红色印章的《产品价格调整说明》,具体内容为“接到中石油集团公司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中石油集团下属各炼油厂生产的工业白油、增塑剂以及化妆食品级白油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我公司按照总部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因此,相应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特此说明。单位落款及年月日”
平地一声雷,炸懵了圈内人!
小刀不揣冒昧,根据自己的理解为大家分析一下上述《产品价格调整说明》内容涉及的税是税非和谁是谁非。
一、消费税本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但《暂行条例》并没有给出消费品明确的具体定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增补本)》P1380页,“消费品,供消费的物品,通常指人们日常生活中需要的物品。”
截止目前为止,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共列举了15个税目,而进入这15个列举税目的消费品就是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都属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消费品。
应该认为:消费税是在生产销售环节(有例外,或正在改革)对最终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特殊目的税。不属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消费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实务中如果出现了对非生活生产消费品征税的情况,则政策一般会通过技术手段还原消费税是对最终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的本质。现行消费税政策中的抵扣、退税、定点直供等,就是这类手段的具体运用。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的确定
《暂行条例》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不具有直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的权限。
三、消费税之成品油税目的膨胀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紧内松外”。
出于现实的无奈和征管的便利,《第47号公告》将《暂行条例》确定的成品油税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一)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但不属于标准成品油的产品,如果不能自证该产品是属于符合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税务总局2015年第39号公告取消事先备案改为自己留存备查),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如果不能证明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税务总局2015年第39号公告取消事先备案改为自己留存备查),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在上述扩围的同时又为部分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本质上属于生产资料而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生活生产消费品)规定了不纳入成品油消费税扩围范围的除外通道:一是能自证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留存备查的产品;二是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规定的“五步法”判断标准能判定出不属于成品油扩围范围的产品。
但由于《第47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为境内,其无法规制进口环节,进口的相同产品却一直以不含消费税价格进入境内,对境内企业产品形成巨大冲击。
境内外相同产品,适用不同消费税政策,形成巨大套利空间,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境内相关生产企业怨声载道,舆情滔滔,纷纷上书——实务中出现了所谓的“国产攀比进口”的现象。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以下简称第19号公告),“松内紧外”。
2019年5月12日,“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第19号公告》。具体内容为海关对归入指定税则号、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石油制品产品(主要是指轻质循环油类、混合芳烃类、稀释沥青类,与《第47号公告》的除外类大部分产品基本对应),自2021年6月12日开始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19号公告》与《第47号公告》相比,就征税范围来看,前者口径严于后者,且无法或没有预留类似后者的除外通道,实务中部分产品出现了进口的被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而国产的却不被征收消费税的现象,又形成了巨大的套利空间,造成了新的不平衡。于是乎,进口企业又怨声载道,舆情滔滔,纷纷上书——实务中出现了所谓的“进口攀比国产”现象。
(三)网传《产品价格调整说明》所说的消费税征收口径,平衡内外。
征税机关先是通过《第47号公告》的扩围“以内压外”,再是通过《第19号公告》的政策“以外压内”,现在又通过《产品价格调整说明》所说的消费税口径强行平衡内外……进口国产排排坐,一起吃果果,让这两类企业“豁牙子吃肥肉——……”
“征税机关拔鹅毛的水平越来越高……”
先是通过《47号公告》对成品油税目悄悄扩围,发现鹅很安静,继而通过《第19号公告》加大拔毛力度,仍然悄无声息,现在又出面平衡……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玩的不亦乐乎……有人喝彩,无人质疑……普罗大众,茫然不知问对错,低头只顾叹命苦。
四、工业白油增塑剂以及化妆食品级白油产品的消费税之路
根据《第47号公告》,由于工业白油(SHT0006-2002)增塑剂(GB9685-2008)以及化妆食品级白油(SH0007-1990;GB4853-2008)属于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标准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是被排除出消费税成品油税目扩围范围的产品;
但是,根据《第19号公告》的规定,这几种产品在进口环节却基本归类到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则号之内而基本被代征了消费税。
网传发布《产品价格调整说明》的企业是出自中石油旗下的,涉及的消费税征收口径是否会扩展至中石化、中海油及全国地炼企业尚不得而知,但大概率会全面开花的。
五、食言而税与欲哭无泪
《第47号公告》对成品油税目征税范围虽进行扩展但也规定符合除外条件的产品不征消费税,但现在却以“通知”形式推翻公告原来的规定,涉嫌食言而税,着实令人费解……
据说根据“通知”要求,补缴期限会自2013年开始,想象出的结果应该是蔚为壮观的——横跨八九年,动辄上百千万亿元……
“三桶油”财大气粗,左右互搏术护身,象征性地争辩几句后就会半推半就;民营企业则人微言轻,无力抗争,会真金白银流出,只落得欲哭无泪……
六、结语
由于“三桶油”的地位尊崇,成品油行业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唯“三桶油”马首是瞻的……
……实指望天塌下来会由高个子顶着,可没想到的是,高个子拉了稀……
矮个子怎么办?
站直?据理力争……
躺平?任人宰割……
不同的决断,结果可能会是冰火两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