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学习心得之十--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悲催事件
一、新《个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经营所得没有提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问题。
二、《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对“经营所得”的不同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经营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减除专项扣除,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未提及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实施条例》正式稿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理解】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是否可理解为只有经营所得),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减除专项扣除、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不得减除专项扣除、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极端案例,却是大概率事件
某甲为从事运输的个体工商户,业余爱好诗歌创作。运输业务红红火火,诗歌创作却广种薄收。
2019年辛辛苦苦,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点灯熬油,诗歌创作却只有一首歪诗得以发表,取得稿酬100元。
这时,某甲发现,他悲催了!
某甲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综合所得100元,又有经营所得100万元。
按照《实施条例》正式稿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甲经营所得100万元中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不得减除专项扣除、不得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不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经营所得100万元全额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综合所得100元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可以减除专项扣除、可以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也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综合所得出现巨额负数,无需缴纳个税。
某甲只能哭晕在厕所里……
但愿这是小刀个人的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