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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学习心得之十--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悲催事件

无极小刀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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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个税改革
  • 综合所得
  • 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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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新《个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经营所得没有提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问题。

    二、《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对“经营所得”的不同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经营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减除专项扣除,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未提及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实施条例》正式稿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理解】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是否可理解为只有经营所得),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减除专项扣除、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不得减除专项扣除、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极端案例,却是大概率事件

    某甲为从事运输的个体工商户,业余爱好诗歌创作。运输业务红红火火,诗歌创作却广种薄收。

    2019年辛辛苦苦,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点灯熬油,诗歌创作却只有一首歪诗得以发表,取得稿酬100元。

    这时,某甲发现,他悲催了!

    某甲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综合所得100元,又有经营所得100万元。

    按照《实施条例》正式稿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甲经营所得100万元中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不得减除专项扣除、不得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不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经营所得100万元全额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综合所得100元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可以减除专项扣除、可以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也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综合所得出现巨额负数,无需缴纳个税。

    某甲只能哭晕在厕所里……

    但愿这是小刀个人的错误理解!

    无极小刀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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