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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职工食堂的税事

魏春田 / 2021-10-1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食堂
  • 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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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老王的公司越做越大,员工也由几个人增加到了二十几个。由于公司所在的地方比较偏僻,吃饭成了问题,所以很多员工建议企业自己开个职工食堂,既可以解决大家的就餐问题,同时也保证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当然了,吃饭由员工自己付钱,公司只要不挣大家的钱就可以了。

    老王想想也有道理,更何况关心职工的生活也是公司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于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开一个职工食堂。供应早中晚三餐,餐费由职工掏个成本价。

    此时,会计提醒老王,公司办个职工食堂恐怕是要交增值税的,因为这是属于增值税的餐饮服务。

    老王一听顿时有点懵,但仔细想想似乎也有道理,这确实是餐饮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于是老王找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把自己的困惑和盘托出。

     

    小明听了说,增值税你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按增值税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服务,还是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都属于非经营活动,不交纳增值税,但是你公司为此而购进做饭用的炊具、炉子、食材等等东西,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项抵扣,如果已经做了进项抵扣,那么还必须做进项转出。

    关于企业所得税,职工食堂发生的这些成本和费用,包括水电费、大师傅的工资薪金、固定资产等应计入公司员工的福利费用,按规定需要单独核算,按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听了小明的回答,老王放心了。

    政策法律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本故事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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