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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征税VS免税

黄德荣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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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税
  • 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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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暂不征收或指暂不列为征税范围,抑或本属征收对象但暂不征收税款,相当于免税,要看具体语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明确,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如奖励所得、补(赔)偿款所得,本属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认为这里“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应理解为“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整体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合立、房地产作价入股等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项事项均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产产权的转移。以整体改制为例,“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这些项目本属于征税范围,“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应理解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类文件规定,直接表述“免税”才是准确。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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