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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险中的税事

魏春田 /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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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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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老王办了个公司,公司不大,但也雇了几个员工,除了正常的工资以外,还给员工缴了社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由于老王经营得法,企业效益不错,想多发点工资,会计老李建议,多发工资,员工要多缴个税,不如给员工缴补充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费最终属于员工,员工还不用缴个税,企业还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谓一举二得。

    老王一听感觉不错,于是决定不仅要给职工缴企业年金,而且要多缴一些。

    会计老李一听,赶紧给说,给员工交年金要受比例的限制,不是想要多少就能交多少。按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王听了说,这也太少点儿了吧,杯水车薪没有什么大的作用。

    老李接着说除了给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以外,还可以买一些商业保险。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这里要强调是统一位员工购买的,如果只是给部分员工购买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老王接着问老李还有什么可以买的保险?老李说可以买的商业保险很多,但是买了以后公司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要将所支付的款项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王一听,说那就算了。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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