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 个人转让股权不申报 5年后不追征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前自然人转让股权,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提供税务的相关证明并非前置程序,所以存在不少的个人股权转让又未纳税的情况。至于办理工商变更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往往是一纸阴阳合同,转让金额并不正确。
前几天,也有税友问小编,某企业2009年发生过股权转让,当时自然人股东没有申报纳税,现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可能会翻出当年股转的事情,税局是否会要求补税?
其实,个人转让股权是否适用5年追征期是许多转让了股权又未纳税的当事人的隐忧,如果确定5年后就无需追缴,那么就安枕无忧了,如果认定是偷税无限期追征,那就是埋的一个雷。
2021年3月29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引发了税友的关注,法院认为:
所涉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登记以及支付转让款等行为发生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检举的时间是2019年6月,已经超过5年的最长追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