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深层次理由,凡事多想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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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里有人答:可以,因为增值税法只禁止向自然人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免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吧,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中性的税收,从征管角度上讲,税收不能干扰正常的市场经营。
试想想A售货给B,难道在开具发票时还要B提供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吗?显然是不需要的,如果需要,岂不是和国务院倡导的放管服相悖吗?
因此只要纳税人索要专用发票,当然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而自然人索要,因为自然人根本没有纳税识别号,开也开不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看看这个文件,如果说只要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即禁止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方如果符合59号公告,岂不是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因为此前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被禁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普通发票,那这个59号文件还有意义吗??
所以学习税法,多往深里想几层,是不是这个道理,难道卖东西给别人,还逼着别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