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劳务派遣中的税事(下)所得税

魏春田 / 2021-02-2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劳务派遣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劳务派遣不仅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同样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一种情况,用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取得相关劳务派遣凭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费用,需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种情况,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计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薪金的要求。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按规定的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按照工资单在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