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个全担心税务局找碴,其实税务局还担心执法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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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这些个问题,复核人要不要写,收款人要不要写,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不可以是一个人这类问题。
我常讲,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掌握道,才能更透的看清税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说了,发票的基本内容中是有开票人,但是没有复核人和收款人的。
道理很简单,发票开出来必定是有开票人的,但是开了发票未必就要收款,何来的收款人,更何况很多情况下直接进了银行的账户,哪来的收款人,收这么一笔钱,有必要复核吗?税务不可能管的这么宽。
制定税法是有其道的,换你是个税收的立法者,你会出台一定要填写收款人、复核人吗?这么简单的道理,一掌握,你还会得出必须有收款人,复核人,而且收款人和复核人与开票人不得为同一人的结论吗?
前几天有位财务找我,我琢磨了半天,人家税务局做的对啊!你虽然有劳务派遣资质,但你没有为劳务派遣用工缴纳社会保险,你就不能适用差额征税的政策,如要你适用了并开票了,这个就是偷税,你只能全额按3%。如果你是小规,或者按销项税率6%来计算,并可以抵扣基本很少的进项。
做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就是在税法的规则下,不违法的前提下用好用尽政策,能不稀里糊涂的多交税就很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