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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收购木材涉税思考

老税官 /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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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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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游走于不确定的边缘,也是冒险的一种形式。冒险有时只是一次突破的代价,而一贯脱离众人理智的言语被付诸实施,不是冒险,却是荒唐

    游走于不确定的边缘,也是冒险的一种形式。冒险有时只是一次突破的代价,而一贯脱离众人理智的言语被付诸实施,不是冒险,却是荒唐。我们应宽容适度的突破,而不能无所谓的容忍荒唐。

     

    建筑公司收购木材涉税思考

    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自行向山区农户收购木材,加工成建筑模板,自用或对外销售,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抵扣。

    一、只能向自产自销的农户开具收购发票。财税[2017]37号只规定了购进农产品抵扣的票据,并未明确收购发票开具要求,部分省局有相应规定。

    比如,河南省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自产自销的判别。形式上的判别,一般要求收购者收集保留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涉农收购的自产自销、自行收购、购销单价及数量问题,一直是增值税的症结,一切皆因抵扣利益的存在。波及纺织服装、餐饮、房开等诸多企业,尤为严重的是延伸至出口退税。核定扣除也只是单一环节的物耗比例控制,对购进单价及购销数量虚增无法有效控管。

     

    三、建筑公司的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例如.甲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2021年向农户购进木材,依规开具收购发票1000万元,自行加工成建筑模板自用于施工项目。

    A. 按固定资产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木材自行加工成建筑模板,可重复使用,且符合以上条件,可计入固定资产。

    假设,自制成本费用200万元(其中:100万元部分未能取得专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1200万元;当年简易计税项目领用建筑模板500万元,使用10个月。

    1、专用于如何理解:某个时期只用于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才是专用。

    先用于简易,再转用于一般的,应先全部转出,再按转用时账面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先用于一般,再转用于简易的,应先全部抵扣,再按转用时账面净值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按这个思路理解,符合36号对改变用途作转出转进的规定精神。

    对于建筑企业,某一项固定资产可能在简易与一般计税项目间多次使用,转出转进的频次必然较高。

    比如,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吊车,有简易计税施工项目的年度,没有对应进项税额转出的,就有涉税疑点。

    假设1:甲建筑公司2021年度只有简易计税项目,2021年元月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房屋等不动产账面净值5000万元,应作进项转出5000*9%。

    如果原购进时抵扣的适用税率是11%,按9%还是11%计算转出呢?实务中可能9%居多,显失严谨。

    假设2:2022年度没有施工项目,没有任何销售额,该笔不动产又该如何处理?

    2、因自制固定资产过程中,部分成本费用未能取得专票,按净值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明显不合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显然,以上计算便于征管,但对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转出,是有较大瑕疵的。

    3、简易计税项目完工后,2021年11月将建筑模板入库后,处于未用状态的固定资产,2022年5月被一般计税项目领用。

    会计上相关规定,可以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1)如果按会计账面净值、按转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来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建筑公司最终能抵扣的,是一般计税项目期间使用的折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2)未使用期间的折旧部分对应进项将得不到抵扣,这也不符合购进扣税法。

    3)转出时只按账面净值,未明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转进时明确要取得扣税凭证,前后条款规定不严谨。

    财税【2016】附件2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4)用途改变次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账面净值是按上月末的?还是次月末的?

    5)转出转进的进项税额,按会计规定一般不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应如何入账?比如,吊车、升降机等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按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260万,全部计入该项目的施工成本?后期该批设备改变用途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按规定应转进抵扣130万元,又如何处理?

    B. 按周转材料分析: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假设2021年甲建筑公司没有简易计税项目,可以不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至多依据年度数据进行清算,跨年后无论是否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均不作调整?

    2)假设2021年甲建筑公司没有发生任何业务,或只有一般计税项目的,购进1000万元木材,当年度甲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应全部抵扣。

    3)续上,如2022年直接用于简易计税的,应作进项转出;但是,如是先用于一般计税施工项目后,清理出一部分模板再用于简易计税的呢?

    4)假设2021年只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1000万元木材,全部不得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便2022年有用于一般计税的。

    5)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分摊问题。比如,甲建筑公司2021年,公司总部购进办公用品、耗用水电等1000万元。当年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5000万元;当年一般计税8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已完工,按合同约定付款(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是2022年度。则2021年购进共用无法划分的部分均不得抵扣,应按完工进度确认的账面主营业务收入来分摊更合理。

    仓促思之,所虑不周,权当引玉,期待指正!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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