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角:增值税负率合理值
标准不标准
前一篇《从保税对增值税法视同的猜想》应用内控观点的逻辑说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这样的安排不同于一般财税老师的文章,少了很多的法令陈述,这样的方式或许一段时日后会过时;但对企业会计而言,时间很宝贵,要处理对账务很多,对企业会计人员而言是个不错的方法。延续这样的逻辑,继续整理增值税负率合理值。
如果了解增值税制度,更应该可以明白这一点。尤其税务局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行业别统计值,因为那是「平均值」,既然是平均值就有个别较高或较低值,那都是合理的情况。但合理与不合理,企业自己最清楚,所以企业自己应该知道,自己的增值税税负率是没有「标准」的。
增值税负的范围
2019-3-24发布于财税微波的《从会计科目看那些内容是被征收增值税》,现在重新整理后,罗列如下:
可以说,增值税税负率就是用人费(含人工工资、薪资、人员保险、伙食、职工福利、培训费、劳务费)+设备费中的沉没成本(包括折旧、摊销)+设备税捐(不含增值税)+办公费中的交际费(有人喜欢称之为业务招待费)+佣金支出+销售保险+捐赠+呆帐损失+其他费用+其他业外支出+利润的合计/销售额。
企业只要把握好这些项目,就可以从容不迫的面对税务稽查局的核查,当然企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无法一一说明。
作茧自缚的逻辑
倘若有人嫌税金太高(不论是老板交待、财务主管要求、还是会计为出人头地积极争取)而把用人费、折旧、摊销、设备税捐、业务招待费、佣金支出、销售保险、捐赠、呆帐损失、其他费用、其他业外支出、利润等项目采用其他手段,例如:
*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购买「金条」,开钢材的进项;
*业务招待费想方设法列差旅费;
*佣金回扣采取「费用发票」报销。
也就是把「增值税基」转变成「免抵退核算」,那么自然会影响「税负率」,这个税负率一旦异常达到某个临界点,或被举报,或被上下游循线查获,那就不会有好下场。
用人费、折旧、摊销、设备税捐、业务招待费、佣金支出、销售保险、捐赠、呆帐损失、其他费用、其他业外支出、利润这些企业增值范围都可以找到直接对应的责任人,一如增值税免抵退核算项目一样;通常情况下,不会让这些项目失控,甚至会极尽本能的积压,形成利润的空间。
其实根结还是在政府对增值税的宣导不到位,尤其没告诉企业经营者,增值税不是企业的税负这个本质,才有这么多的纷纷扰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我在2019-2-23发布于财税微波的《换个角度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