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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魏春田 /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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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 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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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或其他什么原因,而去借贷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或其他什么原因,而去借贷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有向银行贷款,也有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借款。俗话说,天下没有白吃的热蒸馍。企业借了款自然要支付利息,但并不是所有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简单一点说就是企业付了利息,对方要开发票,如果对方没有开发票,则企业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其次,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借款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放高利贷。

    第三,投资者出资不到位,那么企业借款相当于出资不到位金额所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按企业章程规定,张三应在2020年3月投资1,000万。到2020年8月,张三的1,000万出资始终没有到位。此时,企业向外借款2,000万,其中1,000万借款利息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算出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关联企业之间超过债资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第六、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不得在发生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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