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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应享未享,山西省应退尽退

丁潇 /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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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费附加
  •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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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然人纳税人享受和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终于不再受限于税务登记。

    昨天有朋友给我留言,问如果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租金含税金额为10万元,这个教育费附加需要缴纳吗?TA见到收了教育费附加。

    我当时回复他“不该收,应当退”。但是,的确是存在一个障碍是,财税〔2016〕12号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但是,今天从山西省太原市税务局看到一则退费通告:山西省税务局12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按次纳税缴费的自然人,应享未享财税〔2016〕12号优惠政策核实和退费工作。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后将主动发起退费流程,办理退费事项。

    从山西省各市税务局的通告来看,税务总局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按次纳税缴费的自然人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优惠政策。

    自然人应享未享,山西省应退尽退

    太原市外,山西省其他地市税务局也都发了布了同一内容的公告。有意者可以点击文末左下“阅读原文”查看。

    自然人纳税人享受和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终于不再受限于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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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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