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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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第八条明确: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处理。对该“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明确:仅适用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明确,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例如,张三担任A公司董事职务,但不在公司任职,也不受雇于公司,2020年从A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30万元,此收入作为按劳务报酬所得。假设张三在A公司任职,或者受雇于A公司,此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