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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挣快钱”固然好但税收风险不能忘

唐守信 /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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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风险
  • 金融商品
  • 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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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者:唐守信 姜新录

    笔者发现,有不少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之外“挣快钱”——市场资金面紧张时,用企业富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委托贷款股票市场行情较好时,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等。一些上市公司确实在“挣快钱”中尝到了甜头,甚至非经营性收益远远超过其主营业务的利润。本文仅从税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通过不同方式“挣快钱”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一、买卖金融商品要注意增值税处理

    买卖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是上市公司常见的“挣快钱”方式之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末至少有387家上市公司持有理财产品,合计金额超过千亿元。部分上市公司2019年单日持有理财产品余额超过10亿元,某从事出版业务的上市公司单日持有的理财产品金额甚至高达43.5亿元。

    营改增后,企业买卖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的行为,已经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畴。近些年,金融商品种类丰富,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上市公司很有必要重视其中的税务风险。目前,大部分金融商品均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又明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公司购买资产管理类产品在到期前就转让的,需要按照金额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需要引起公司关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公司要准确计算金融商品增值税销售额。另外,对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打新股收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近些年,资本市场上出现了“打新股”热潮。所谓打新股,就是用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如果中签的话,就买到了即将上市的股票。通常情况下,新股上市开始的一段时间里股价会连续上涨,可以说打新股几乎是稳赚业务,吸引了不少上市公司。如某主营业务为家电生产销售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企业在某年前三个季度累计申购新股35次,单次最高中签金额达1770多万元,累计实现投资收益近40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改为缴纳增值税)。笔者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忽视了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未按照规定就以前年度获得的打新收益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被追补税款和滞纳金。如2017年4月,A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议案》提到,A公司于2016年5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风险自查通知,提示本公司对子公司转让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取得的转让收益、买卖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进行自查。A公司自查发现,其下属子公司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股权转让收益等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现象,造成集团2015年度投资收益科目数据及其他会计科目数据存在会计差错。A公司披露数据显示,2015年度企业调增应缴税费金额4100多万元。

    三、投资新行业税务能力需提高

    为使企业手中掌握的大量资金获得增值,一些上市公司选择多元化投资。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一些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寄希望于投资、并购新兴产业企业以获得更多收益。如几年前,国内某知名物流行业企业重组上市后,旗下子公司就与某体育彩票中心在即开型彩票代销、系统对接、主题票定制和仓储配送等多个领全方位合作。需要提醒的是,不同行业间税收政策适用情况具有一定差异,上市公司如果选择通过投资新领域获取收益,需要提升税务能力,避免用以往的思维去处理新领域出现的税务问题。

    另外,上市公司在并购时需要充分关注标的公司被收购前的税务问题,做好税务尽职调查工作,以减少对其收购后的不利影响。如某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在近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其收购的子公司因收购前的涉税问题2019年先后被当地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检查。为避免该涉税事项对公司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随后便转让了该子公司股权。

    笔者建议上市公司管理者,理性看待“挣快钱”思维,以免最终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题目:上市公司“挣快钱”:有税务风险!

    作者:唐守信姜新录,略有删减)

    唐守信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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