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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税务 /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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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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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实务理解

    1.政策执行期限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2.实务案例

    企业于2020年1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于2020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不能在202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政策不延续,只能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分年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如果政策延续,能在2021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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