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居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如何确定?(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外工作,按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天数。在境内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当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如果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例如,中国公民张三在境内外单位同时任职,在中国无住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2020年11月份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3万元人民币,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1.5万元人民币。当月境内实际工作日6天、公休假8天、个人休假2天、接受培训5天。境外实际工作日9天。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1-(1.5÷3)×(9÷30)]=3×[1-0.5×0.3] =3×[1-0.15] =2.5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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