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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誉的税事

魏春田 /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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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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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准则上对商誉的解释无非是想将商誉这个看不着,摸不到的一个东西进行量化。

    商誉税法上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会计准则》对商誉有一个界定,即“将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定义。”

    一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

    二是其确认时间是合并日。

    三是商誉的值是购买日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

    看到这样一个概念,可能大多数人会很头大,有点晕。

    实际上说简单一点,顾名思义,商誉就是企业的信誉会计准则上对商誉的解释无非是想将商誉这个看不着,摸不到的一个东西进行量化。

    两个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时,企业的商誉就是高于企业实际价值的部分。比如,一个企业价值100万,而实际卖了120万,那么这多出来20万就是企业的商誉。

    企业的商誉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创的商誉。是企业自己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声誉。由于商誉无法准确的计量,同时没有损害耗,因此税法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种是企业外购的商誉。外购商誉又有另外一个说法叫合并商誉。企业的商誉只有在合并的过程中,才能可以计量,因此,税法规定,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换句话说,企业外部的商誉不能在所得税前摊销,而只有在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扣除。比如,外购商誉成本1000万,日常运营时不得摊销该商誉,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1000万一次性计入成本。

    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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