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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先看政策!不同方案缴税不一样

小陈税务 /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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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免费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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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促销方式

    【例1】在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营销中,约定客户购买商品房可以赠送电器或其他物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赠送电器或其他物品,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电器或其他物品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2】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广告公司为了活跃现场气氛,现场赠送成交商品房客户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3】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广告公司为了活跃现场气氛,现场赠送成交商品房客户家赠送电器或其他物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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