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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要求:企业支出时最好别现金支付

小陈税务 /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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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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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抵扣

    厦门税务《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业务的详细说明

    2.合同、协议复印件

    3.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相关资料

    4.能耗证明材料

    5.委托加工证明材料

    6.银行支付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按照上面的要求应该是提供“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凭证”

    (2)纳税人《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未发现异常情形,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税款。

     

    二、异常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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