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引发的免税产品成本核算疑难
保税业务中,货交境内企业且经境内企业加工(是所谓的深加工结转,简称转厂),甚至简易加工后出口的,在增值税业务上被归类到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与直接出口的产品在增值税纳税核算中,免税产品的进项税必须转出,而直接出口产品则是「退税」。
所以,因为增值税核算的关系,导致产品直接出口的成本低于内销,内销低于转厂。即便企业的材料100%是保税合同操作,也是如此,因为制造费用中的电费等费用只能是增值税交易。再进一步深入探讨,即便是综合保税区的电费视同外销,FOH中杂七杂八的进项税额也还是造成前述结果,只是金额大小的问题。
虽然深加工结转的产品销售报价时已经把进行税额估列进去,而且客户也能接受,按照成本与收益配合原则的道理来说,深加工的产品的成本应该要按含税价入账;但因为原材料有公用料也有专用料,公用料买进来不保证那些用在深加工的免税业务上,所以入账的时候,还是按照不含税价,而不是含税价;即便专用料的进项税,在增值税核算过程中,不采取个别认定法,而是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进项转出。简单的说,按销售额分摊。
按销售额分摊是明显不公平的,实际成本核算的时候,会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转出的数据不吻合,主要的原因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转出金额是按免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切割的,然而不是所有的产品的附加价值率都一样,这样就会产生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配合差异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产生成本差异分析一样的多分摊、少分摊的问题,如果还要针对这个差异做分析,就会很头疼。
于是就很容易出现报价的时候,那个材料是保税料件按不含税价格,那个是国内购料要按含税价格,算的头头是道;然而每个月的成本核算的时候,实际成本核算时难以明确界定含税价与增值税的多分摊、少分摊。
这样又引发一个新的问题:《产品别的单位成本表》要怎么提供?也就是说,增值税法造成汇算清缴与税务稽查的时候,产品别的单位成本、实际成本就是一个谜团。
这样的问题恐怕不仅仅只有实施保税合同的外资企业,而是所有销售业务中有免税又有应税的企业都会遭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