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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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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 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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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视同销售货物是税法上的概念,是指不属于销售行为,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风险的转移,税法上当作销售货物,会计上往往不作销售收入的行为。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规定,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生产粮食白酒的酒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16日,将自产白酒1吨,用于本公司职工个人消费。本月自产白酒每吨平均销售价格79.1万元。其财务处理,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1)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应付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         79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 000[=791 000÷(1+13%)×13%]

        库存商品       700 000

    (2)计算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销售额×20%=700 000×20%=140000(元)

    从量消费税=销售数量×0.5÷500=1×1000×1 000÷1 000=1 000(元)

    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14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1 000(=140 000+1 000)

    (3)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14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 870[=(140000+1 000)×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 230[=(140 000+1000)×3%]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 87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 230

      贷:银行存款     14 100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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