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是税法上的概念,是指不属于销售行为,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风险的转移,税法上当作销售货物,会计上往往不作销售收入的行为。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规定,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生产粮食白酒的酒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16日,将自产白酒1吨,用于本公司职工个人消费。本月自产白酒每吨平均销售价格79.1万元。其财务处理,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1)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应付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 79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 000[=791 000÷(1+13%)×13%]
库存商品 700 000
(2)计算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销售额×20%=700 000×20%=140000(元)
从量消费税=销售数量×0.5÷500=1×1000×1 000÷1 000=1 000(元)
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14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1 000(=140 000+1 000)
借:税金及附加 14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 870[=(140000+1 000)×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 230[=(140 000+1000)×3%]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 87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 230
贷:银行存款 14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