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财产处理
消费税是对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主要对奢侈消费品征收。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消费税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复合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提法不准确,实际上表达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按对应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按对应定额税率计算征收。
销售额为不含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例如,2020年8月15日,某生产粮食白酒的酒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100吨,每吨销售价格79.1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收取了货款。其出财务处理过程。
(1)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79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100 000[=79 100 000÷(1+13%)×13%]
主营业务收入 70 000 000
(2)计算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销售额×20%=70 000000×20%=14 000 000(元)
从量消费税=销售数量×0.5÷500=100×1000×1 000÷1 000=100 000(元)
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14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4 100 000(=14 000 000+100 000)
借:税金及附加 1 4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87 000[=(14000 000+100 000)×7%]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423 000[=(14 000 000+100 000)×3%]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87 00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423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