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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怎么做好税收工作,不要买票了误了卿卿性命,不值得

王越 /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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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虚开发票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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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无论我在税务局工作期间,还是离开税务局做个自由职业者,有我施展空间的,都是相对而言的大企业,销售额10个亿以上吧。

    我的概念,或者是上升通道中的企业,中小企业其实不需要太多的税收规则,为什么呢?销售额不大,除去正常开票申报的税,其实也没有多少税收规划可资利用的空间,另外是中小企业主的思维上也没把税当成个事。

     

    2、分类分级税务管理模式也是如此,特别大的企业上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千户集团,再大点的分别进了省和市局的重点税源户,余下的95%以上是中小企业。

    由于不是重点,上面的意思也是对这类企业解决社会就业,就阿弥陀佛了,税源又零星又分散,下大力气管理得不偿失,遇到评估中的实地核查或稽查的概率很低。

     

    3、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和税务分类管理的现状,对自身要求不是太高,一般而言出事就出在买票身上,我就时常接到电话,要票吗?时常收到邮件,卖票。

    这事搁在过去,买点票很正常,特别是营改增之前,你到了火车站汽车站那,公开的卖票,但是现在不同了,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系统管理越发严格,你想想,如果你向A能买到发票,说明A也在向其他人卖票,那么A虚开发票数额越大,风险程度就越大,基本上被公安经侦端掉的概率很大,只要上家完怂,你下家就是笼中的鸟儿,想飞也飞不掉了。

     

    4、不论是下面这个安徽的案子,还是我见过或听过的,有不少中小企业犯在这个事上,上家如果是虚开的专票,上家公安机关直接就到下家来捕人,先把虚开的进项税要求企业补了作为暂扣,法院判决时,再来个罚金几十万,法人代表再判决个实刑或缓刑,企业上个黑名单。如果是虚开的普票,下面这个案例你也看看,虚开100万,罚了十万,税还没偷着。

     

    5、我常开玩笑,你成本没有,账面利润高,你哪怕拿个白纸据附后面,记账凭证写个借管理费用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来偷税,被抓到的概率也比去买张普票100万被抓到的概率低,什么时代了,大数据了,还去买票,脑子进了水了。

     

    6、小企业偶然发生的业务,也不是没有筹划空间,比如今天下午一同学和我聊天,某企业被政府强制关停,拿到一大笔政府补助,怎么办?

    方法是人想的,收入既不是免税,也不是不征税,又不是政策性搬迁,而是关停后不干了,那就想办法增加支出吧,比如给高管多发点离职补偿费,当然这个高管就是老板本人加几个亲信,离职补偿费个税可以免一部分。

    再比如关停过程中找个关联方拆除支出,利用双方的税负差避一点,再比如处置存货,利用关停的正当理由低价处理掉存货,将利润转移出去,再比如账也不做了,核定拉倒,这些都是方法,思路要对上。

     

    7、小企业最好就是把业务梳理梳理好,合规交税,不要交糊涂税,其次就是利用些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皖1125刑初15号

    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8)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定远县泰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泰丰公司)股东、管理人员。2017年6月底,被告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一开票公司,让其为定远泰丰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对方在与定远泰丰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河南若林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出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邮寄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收到上述发票后,支付给开票人7000元购票费用,该10张发票金额合计为999830.1元,税额合计为29994.9元。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将该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由公司会计邵某做账。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为逃避责任,从邵某手中将该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拿回并销毁。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29994.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会计凭证等书证,证人邵某、靳某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共计999830.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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