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税费减免您分得清楚吗?
政策规定: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2.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附】全国各省市都是按照50%最高幅度。
政策关键词(理解政策非常关键):
1.财税[2016]12号:条件是纳税人,没有对开具发票类型要求。
2.财税〔2019〕13号:条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对开具发票类型要求。
实务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两个文件都能满足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随增值税免征而免征附加税费,且免征消费税及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2.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两个文件都能满足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随增值税免征而免征附加税费,且免征消费税及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财税[2016]12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4.境外企业——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参考广西税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