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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税费减免您分得清楚吗?

小陈税务 /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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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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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政策规定: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2.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附】全国各省市都是按照50%最高幅度。

    政策关键词(理解政策非常关键):

    1.财税[2016]12号:条件是纳税人,没有对开具发票类型要求。

    2.财税〔2019〕13号:条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对开具发票类型要求。

     

    实务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两个文件都能满足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随增值税免征而免征附加税费,且免征消费税及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2.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两个文件都能满足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随增值税免征而免征附加税费,且免征消费税及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财税〔2019〕13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财税[2016]12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4.境外企业——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2016]12号)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参考广西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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