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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部分红冲,要注意减少商务麻烦

丁潇 /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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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字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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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09-04 15:58发布的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0年8月)第9个问题说,“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且未经税局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含部分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条件,就是购买方没有勾选确认(扫描认证)抵扣。此时,如果销售方只对原蓝字发票部分红冲,未红冲部分,购买方也无法勾选确认了。

    并且,根据宁波市税务局发布的消息,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须追回已经开具的电子专用发票。

    为了避免因部分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无法对未红冲部分勾选确认引起的困扰,财税微建议:此种情况下,全部红冲原蓝字发票,然后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原蓝字发票购买方如果尚未勾选确认,不要部分红冲,要全部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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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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