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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境外服务的税事

魏春田 / 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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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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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老王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了技术研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境外企业在境外开展技术研发。研发结束后,由境外公司负责通过网络将技术传递给老王的公司,老王的公司在收到技术后,支付技术研发费用

    协议签订后,境外公司按协议要求的时间,将研发的技术成果通过网络传递给了老王的公司。

    收到研发成果,按协议规定,老王公司应该向境外公司支付研发费用。

    此时老王变得犹豫不决,倒不是想赖账,而是想到这里会不会有税的问题。

     

    于是老王找到了在税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的来意小明说,这里真还有不少税的事情。

    首先,增值税。因为境外公司提供的研发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所以,你公司要按现代服务业的税目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支付的价款÷(1+6%)×6%。

    当然了,扣缴了增值税,自然也要扣缴以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次,企业所得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该境外公司技术研发费应视为境外劳务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一条、第六条。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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