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何变化?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对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其变化:
一、明确知识产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涉及法律众多,比如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单就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分布在总则及各编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四百四十四条、五百零一条、六百条、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等条文中,共计51条涉知识产权条款,占条文总量的4%;如果不把第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共45条“技术合同”内容计算在内,共6条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占条文总量的0.4%。知识产权领域的需要更加谨慎、严肃。国务院令第730号作出特别规定十分必要。
二、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很好地衔接。处分是指处理安排,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类。
三、明确向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情形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新增加内容的第十八条规定:“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补充了移送案件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