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和处罚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罚决定,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三不”。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四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按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阜税一稽处〔2019〕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税一稽罚〔2019〕3号)。税务机关认定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涉税违法事实,追缴税款1 908 821.75元及滞纳金,处以罚款869 774.8元。
细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款征收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故本院无权对申请执行人《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同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一行政行为一申请,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911行审53号)裁定:不准予本院强制执行该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