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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和处罚决定

黄德荣 /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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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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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三不”。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罚决定,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三不”。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四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按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阜税一稽处〔2019〕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税一稽罚〔2019〕3号)。税务机关认定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涉税违法事实,追缴税款1 908 821.75元及滞纳金,处以罚款869 774.8元。

    细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款征收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故本院无权对申请执行人《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同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一行政行为一申请,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911行审53号)裁定:不准予本院强制执行该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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