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了,北京税务!别再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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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税乎网()转发北京市税务局一则问答。认真看完之后,财税老斯基与财税微波表示,对北京市税务局的这个回复,应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这个回答,是错误的。北京市税务局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此说谬矣。
其一,我们知道,增值税应税销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销售价款+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额)。
如果国家明文规定的免税商品、劳务、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除了那些垄断的,购买方非买不可的,购买方还会支付或者叫足额支付销项税额或增值税额吗?那还能把按税率进行所谓分离的销项税额或增值税额作为财政补贴?
其二,这种国家明文规定的对某些销售的免税,与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相比,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哪一种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其三,我想请问北京市税务局,对国家明文规定的免税销售行为,比如8万元,如果开发票,发票上销售额是多少,税额又是多少?企业会计做账的的时候,收入是多少?
其四,我想再问一下北京市税务局,这次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如果现在,2020年8月份,开个的发票增税率是多少?如果按3%开发票可以按1%缴纳税款吗?如果开1%征收率的发票,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是减征了2%部分的税款吗?
那么我问你,一般商品和劳务,增值税税率从17%到目前的13%,这4%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吗?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北京市税务局,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