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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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立法解释又称税法的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税收立法原意,对税收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税收法律草案在审议通过,立法机关所作的起草说明或者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说明,当法律草案通过后,其“说明”也视为一并通过,“说明”中有关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也自然就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比如,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所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在施行的法律的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比如,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三是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范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出现原则分歧或者对有关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才能作出法律解释。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授权者除外,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此,国务院相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