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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些案例千万别多交增值税!

小陈税务 /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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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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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实务中,如果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再去找怎么交税:

    一、案例

    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对于“企业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做宿舍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企业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作为宿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实务中,如果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再去找怎么交税:

    如果该环节正常情况下增值税本来就不征(如上例属于非经营活动),也就没有视同销售这一说;如果该环节正常情况下增值税可以免征,视同销售环节也免征;如果该环节正常情况下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视同销售环节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案例1】企业在购买购物卡无偿赠送客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按规定购买购物卡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但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就没有视同销售之说,即使“视同销售”也是不缴纳增值税。

    【案例2】企业在购买图书无偿赠送客户

    按规定企业在购买图书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但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也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通俗的讲,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免税

    【提醒】有些时候政策实物分析时,不能单一一个环节考虑。

    【案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2020年01月0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案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果供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直接挂钩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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