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改了啥
202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修订,主要是临时增加第L15行,“L”是临(拼音Lin)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L15行2020年度适用,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L15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
当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当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
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在第L15选择“是”。营业收入100万元,其他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