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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如何搭建海外投资架构

梁红星 /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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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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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7〕84号的新政策将过去间接抵免由三层抵改成五层。过去的三层抵免架构比较简单,中国“走出去”企业在进行全球投资框架筹划时,有很多局限性,在当今复杂,激烈的国际税务竞争中很难获得比较优势。(如美国的境外税收是7层间接抵免)。在新的税收政策下,中国“走出去”企业现在可以将投资层级扩展到五层,将有更大的空间来规划设计。如何筹划和搭建更加合法,有效,合理的全球投资框架?笔者将从相关国际税法,海外国别税制及以往的实践经验中,提炼出下面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境外投资架构的考量要素

     “走出去”企业一般考量和设计其全球投资结构(层级)时,税务是其中重要的考量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的优惠预扣税税率),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CHC)的规定,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反避税(如BEPS,CRS)等其他税务因素。一般来说,双边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的预提税税率都有优惠待遇,如在0%-7%之间,而没有协定的预扣税税率则在10%-25%之间。当然,双边协定一般都协定的适用对象有条件约束,即对“受益所有人”有种种的限制,如要求享受协定的公司要有实质性的业务,不能只是注册一个壳公司,主要是为了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treaty shopping)。又如,我国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低于12.5%)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中国税局对此利润视同分配,也要征税。资本弱化是对企业的关联方债务与资本金的比例的要求规定,企业的关联方债务超过税法规定的债资比的部分产生的利息费用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企业过度负债以利息费用税前抵扣来避税。如中国关联债资比例是2:1,美国是1.5:1,加拿大1.5:1,澳大利亚是1.5:1,德国是1.5:1.转让定价管理是指各国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BEPS多边公约,指的是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署国。CRS(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也就是说在BEPS和CRS的国际公约下,我国将承担大国担当,与相关国家合作,共同进行国际的反避税工作。哪些激进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相关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挑战和各国的反避税稽查和纳税调整。与此同时,“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和搭建全球投资架构时,还需要考虑的非税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准入,主体的法律形式,外汇管制及汇兑风险,设立及随后管理维护成本,融资渠道,知识产权的保护,劳动法规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其他因素。

    一般来说,一个“走出去”企业集团其比较理想的全球投资架构应该兼顾税负较低且符合其他商业运作的需求。即该企业集团在全球的有效税负最低,同时又能保障其在全球各地的业务正常的运转和发展。


    顶层注册地的选择与考量

     一般来说,在一个全球有效税率较低的投资框架中,顶层基本都是选择在避税地(TaxHeaven),或者是在低税国。作为避税港的国家、地区具有某些共同特点:一般没有税或只有很低的税,在当地注册公司非常方便,维护成本很小(可注册很多的信箱公司或离岸公司)但有较健全的法律保护,其没有外汇管制,但是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同时,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稳定性,方便的中介服务。理想的避税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百慕大等,低税地有香港,新加坡,阿联酋(迪拜),毛里求斯,塞浦路斯等国家和地区。

    下面我们仅以开曼群岛和香港地区为例,介绍相关因素考量。

    开曼群岛没有所得税;1978年的一个皇家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故而,开曼群岛完全没有直接税收,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直接税。注册离岸公司手续非常简单,其不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批准,过程只需要一天。而且,开曼群岛注册公司,不需要前期资本,在银行或托管中存入法定资本,当公司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没有税收或任何印花税,除非这些股份与房地产投资有关。其公司注册和年度续展费用也比较低。更重要的是,开曼隐私保护强,如公司董事和高管充分享受隐私权,所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公司文件(如股东名册或会议记录),都不必向开曼群岛的政府机关登记,也不需要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或年度审计,公众不得查看董事和高级职员登记册或股东名册,公司账户在这个辖区内是隐秘的。外国商人持有离岸银行账户在当地是比较流行的选择。另外,开曼有其重要的稳定性。由于受银行体系、离岸公司和旅游业的影响,开曼的社会环境一直保持稳定,经济保持强劲增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属地原则征税,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征税。所得税的税率为16.5%。香港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4.95%的预提所得税。香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没有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香港地区与比利时、泰国、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与中国大陆签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香港外资准入政策宽松,对外来投资一般而言无需香港特区政府的审批。香港无外汇管制,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来投资者将股息和资金调回都无限制或税费。

    鉴于上述开曼无税和相关因素优势,中国“走出去”的大多数民企,私企,特别是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大多数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将其作为最顶层的投资架构,还有在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中,也有近一半都是注册在开曼,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鉴于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低税优惠和相对多的税务协定网,还有其他规范和商业因素的优势,再有其距离中国大陆很近,便于管理维护,绝大多数“走出去”的央企,国企都选择在香港地区注册,将香港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

    但是,在很多国际税务合作的多边公约, 受控外国公司(CHC)及其他税务规定中,中国,欧盟等很多国家都对上述纯粹的避税地出台了一些强有力的反避税的监管和限制措施。“走出去”企业一般会选择在顶层下(即在2-3层)再加上一些有税但相对较低,法制宽松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叠加纯粹的避税地。“走出去”企业应该避免采用过激的全球税务投资框架设计和筹划,更不能追求极端的避税目的而直接将顶层的避税地与有实际业务的公司(国家)相关联。


    中间层投资地的选择与考量

    在中间控股公司架构(第3-4层)选择和考量时,一般是选择一个国家的税制比较透明和规范(不是明显的低税国),税收协定比较多,在税收协定中优惠税率相对比较低且对协定受益人限制比较少的国家,同时还需要特别关注该控股公司经营的实体化规定,当地的最低财税申报要求和披露制度,公司设立和日常遵从维护成本还有当地的中介服务水平和成本。当然还药充分考量其他非税务因素也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在以往的经验中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

    下面我们仅以荷兰和比利时为例,介绍其税务及相关因素的考量。

    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例如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指令及欧洲兼并指令)。其遵守欧盟的所得税税法,增值税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法。荷兰与100多个国家签有双边税收协定,荷兰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签有税收协定,其在大多数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比较优惠的税率,其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大多在0%-5%之间。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可以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可以就未来的税收待遇以预约申请(Advance Ruling)的形式从税局得到明确确认。荷兰的企业所得税为25.5%,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来说是比较低的,而且其企业所得税有联合报税制度(相关联的企业可以盈亏互抵)。对从荷兰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荷兰还有其他税收鼓励政策,如对于来自创新专利知识产权的收入只征10%的税收。对于节约能源或符合环保的新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工资所得税可获减免,适用于外籍雇员的30%免税津贴。荷兰还有关税和增值税递延政策,鹿特丹港有成熟的关税保税制度。这些都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荷兰对企业没有利润分配要求,也没有外汇管制。特别要提到的是荷兰根据欧盟法规,享受相应的参股所得免税制度(Participation Exemption Regime),即荷兰的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有免税优惠待遇;其要求的条件有;在子公司所占股份不少于25%;持股时间至少在1年以上;子公司所在国不是避税地(所得税税率在15%以上);需事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预约申请。

    比利时也是欧盟成员国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和税务法令。比利时也与100多个国家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其中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都签有税收协定,其在大多数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比较优惠的税率。比利时现行公司税率为29.58%(“大”公司)或20.4%(“小”公司)。截止到2020年,公司税税率将调整到为25%(“大”公司)或20%(“小”公司)。比利时的资本利得税率是0%,并且税收亏损可以无限期的结转。同样,比利时也遵照欧盟法规,享受参股所得免税制度,即比利时的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享有免税优惠待遇;同时根据其国内税法,比利时的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分配股息时免税。比利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制度,如其独特的专利收益税收扣减制度。其中优越的专利盒税制包括专利、软件、数据和市场保护、知识产权、过程创新:“自主研发”活动越多,有效企业税负越低;已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得到了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用来减免税款。还有研发费用是可以全部税前抵扣;根据比利时传统,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要缴预扣税,但是现在可将预扣税款80%作为“营运资本”来支持R&D活动。在比利时,税收预约申请是“可选择的”;其中包括税收预约申请的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方式;根据比利时公司集团供应链中的功能,预约定价协议(APA)可选择成本加成费在3%-10%,或是公允销售佣金,或是公允利息率,或是其他合理的方法。比利时还有其独特的虚拟利息抵扣制度;这是比利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国际税法新措施。它可以使所有应缴纳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项基于股东权益(净资产)计算出的虚拟利息,以降低企业的公司所得税实际负担,增强比利时对于国际、国内资本的吸引力。

    此外,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是全球的五大港,也是欧洲重要航空中转站,荷兰作为欧洲的物流中心,是比较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同样,比利时和卢森堡也有欧洲陆运和空运的比较优势。而瑞士和爱尔兰更多的是作为资金中心,在金融方面有些特殊的税务优惠和比较优势。鉴于上述国家的税收因素和其他商业因素的比较优势,大多数中国“走出去”企业都选择将上述国家选做中间层投资国。


    底层投资地的选择及其他相关的考量

    在底层投资国别选择时(第4-5层)大部分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国家和地区,如项目所在国。在新的5层间接抵免的税务规定下,随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业务的拓展和多元化,企业还可以考虑增加多个并行的多层投资架构,特别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业务分别以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割和并行,这样可以即享受上述多层投资框架的的税务优惠,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分散和分隔税务和商务风险。

    投资框架税务考量示例(图1)

                         

    对上面图1示例做如下简析;

    1)从最底层的被投资国别或项目所在国(即实体运营公司如英国/法国/波兰)向其上层参股公司(中层投资国别)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因荷兰/比利时与大部分被投资国(如英国/法国/波兰)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可以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享受优惠的预扣税税率(一般是0%-5%之间)。与此对应,中间层的国别(如荷兰/比利时)从最底层的被投资国别(如英国/法国/波兰)收到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荷兰/比利时可以依据欧盟相关税收法令,享受相应的参股所得免税制度(ParticipationExemption Regime),即豁免收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

    2)由中间层的投资国(荷兰/比利时)向顶层的控股国别(如香港地区)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其可以依据荷兰/比利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协定,(也可以依据其本国的相关所得税规定)享受预提税的优惠零税率。与此对应,香港地区因为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对离岸(off-shore)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3)由顶层的投资国(香港地区)向中国内地(中国母公司)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其可以依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预提税的优惠税率(股息5%,利息7%,特许权使用费7%)。需要提示的是,香港地区若不对中国内地的母公司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其中国母公司依照相关所得税法对香港公司留存利润不征税。也就是说,香港公司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若是由次顶层的投资国(香港地区)向最顶层国别(开曼)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与此对应,开曼因其避税地,对收到的离岸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如上简析,在图1所示下,上面三层至五层的投资框架,可以较好的达到全球有效税负较低且其他商业因素良好的目标。

     投资公司国别(地区)实体化要求示例(表2)

     


    投资公司国别(地区)设立及维护成本比较示例(表3)

     

     

     

     

    作者
    • 梁红星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先后在新疆税务局、财政部税政司、德勤、惠普、华为和葛洲坝从事税务管理工作。拥有30年专职税务管理经验(其中有13年境外实地和全球税务管理经验) 微信公众号:税海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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