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资格之"公益性社会团体"提法行将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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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公益性社会团体”提法行将谢幕。
2020年6月12日,《关于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31号)公布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96个,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0个。
为何还用 “公益性社会团体”提法 ? 2019年4月29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将“社会团体”修改为“社会组织”,扩大内涵。按理应该提“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部门的规定建立了缓冲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可以预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公益性社会团体”提法行将谢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