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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同样是发放了1万元交通补贴,为何一个属于“工资薪金”,一个属于“劳务报酬”?

郝守勇 /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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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案解析
  • 工资薪金
  • 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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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

    案列一

    我公司2020年6月份聘请北京的财税老师给高管培训,发放给讲师1万元的交通补贴。

    请问:

    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

    答复:

    属于“劳务报酬”。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案列二

    我公司2020年6月份让企业财务总监给高管培训了2天,发放给财务总监1万元的交通补贴。

    请问:

    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

    答复:

    属于“工资薪金”。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醒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3、若讲师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4、若讲师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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