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六年前消失的1亿要回来5933万元了!
昨天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六年前为取得高息理财被人从农行分三次转走的1亿元,二审胜诉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933.666624万元为基数,按照2013年1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就是说农行需要在十五天内赔偿5933万元以及利息。
但是对于公告中的“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已于2013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需执行后予以明确,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事项相关进展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个人认为还是有商榷之处的。会计估计在会计实务中成为了收付实现制的代表,此案件实质上从会计上来看,是公司管理层对于重大未决诉讼的一项会计估计,从公司的公告和年报来看,个人认为至少有三个重要时点需要估计,起诉时(估计为零)、一审宣判时(估计为零)、二审宣判时(估计为零)。看来只有执行收到时入账了(收付实现制)。相信一千个会计去咨询管理层律师会有很多种估计,但从起诉到一审胜诉再到二审胜诉,公司的会计估计都是零影响,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了!
个人有三点想法在此提出:
其一、未决会计估计应该回到律师等专业人员对判决的估计上来,不应该只按谨慎性原则运用收付实现制进行处理。从此案例可以看出,至少在一审判决出来后对于二审公司胜诉和农行的赔偿能力应该都不至少预估为零概率?不进行一分钱的会计处理,只进行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
其二、从会计准则层面建议细化对未决判决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特别是对于不同判决时点上的估计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其三、对于会计估计与未来结果之间的差异建议会计准则层面对于重大的需要按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