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二免三减半"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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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020年还是获利,可以继续减半征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企业。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相应数据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1行至第14行。
例如,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13年6月5日成立,实行查账征收。2014年、2015年亏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至2019年获利,则2016年至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至2019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2020年还是获利,可以继续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