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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不仅是转让方的事,更是受让方的事!

郝守勇 /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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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股权转让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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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李总是甲公司的股东,原始投资额100万元,控股100%,现在股权转让给王总,卖价300万元。

    案列

    李总是甲公司的股东,原始投资额100万元,控股100%,现在股权转让给王总,卖价300万元。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不仅是转让方的事,更是受让方的事!

    请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个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所在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一

    自然人股权转让缴纳2种税:

    1.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差额征收。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  自然人股权转让,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转让双方应当按照0.05%缴纳。

    注意:

    财税【2019】13号文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中自然人也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来进行管理的。

    答复二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因此,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答复三

    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

    答复:

    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复四

    股权转让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受让人,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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