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缓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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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2020年后三个季度,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但应缴的税款可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即4月15日前)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二至四季度分别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元、55万元、65万元,在2021年4月10日,与当年第一季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60万元一并缴纳,共缴纳税额2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