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于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行政处罚,应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何谓生产、经营?生产是指以一定的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利用生产工具改变劳动对象以适合自己需要的过程。比如,开办工厂生产出产品。经营专指办理经济事业。比如,经营商业。由此可以认为,生产、经营是指有一个经济实体,并在其中进行工业、商业活动。
非生产、经营是指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如破产管理人、村民委员会,以及不常发生应税资金流入的自然人的活动。
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涉税行为,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因为,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均针对生产、经营纳税人。
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取得不经常性涉税收入,税务局经过日常、税务检查要求进行补税、处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理由:
首先,这是法律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排除在税务机关独享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这些权力包括冻结存款,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此措施针对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赋予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一些法院压根不区分是否从事生产、经营,直接认定税务局拥有全部强制权是不适合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陈述、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