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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圈的税收属地管理

魏春田 /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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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收管理
  • 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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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人常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长青”。这话用在生活上是对的,用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同样也是对的。

    人常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长青”。这话用在生活上是对的,用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同样也是对的。

    属地管理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然而纵观现行税务机关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可谓丰富多彩。有按行业管理的,有按地管理的,有按大小管理的。总之管理的方式很多。

    之所以有这么多管理方式,并不是因为税务机关随意妄为,相反,每一种管理模式都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一、 从税收征收管理来看,所谓“属地”: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言。“属地”包括,生产地、经营地、纳税义务发生地;

    (二)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属地”即所在地;

    (三)对外出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属地”即营业地。

    二、从增值税上看:所谓的“属地”

    (一)对固定业户。一是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即“其机构所在地”;二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即各自所在地。(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经营的。一是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即机构所在地;二是未报告的,即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三)非固定业户,即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四)进口货物,即报关地。 

    三、从消费税上看,所谓“属地”即核算地。

    四、 从企业所得税上看:所谓“属地”:

    (一)居民企业,即企业登记注册地;

    (二)非居民企业即机构、场所所在地 。

    上述列举的还仅仅是属地管辖规定的一部分内容,没有把所有税种关于属地管辖的内容包含进去。有如此多的规定,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想不懵圈都恐怕都难。

    政策法律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增值税暂行条例》

    3、《消费税暂行条例》

    4、《企业所得税法》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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