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坚决不要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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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资产折旧摊销也计入管理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但因为开始生产经营,才计算损益,未开始生产经营的筹建期,不存在损益之说,既然连本年利润也没有,就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则上述筹办期累计的管理费用,在进入生产经营期后,并入当年可以按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千万不要在筹办期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因为如果填了,会计上的管理费用就是本年利润(当然为负值),由于只有这个负值,结果填了表,就形成了亏损。
而亏损结转年限只有五年,筹办期过长,有可能造成亏损无法在税前弥补,而本来按79号是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这是个管理费科目而已,这样可以在生产经营当年计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项目,只有到了生产经营年度,这才是笔真正意义上的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