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演义》之(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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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的征税范围是税制的必备要素。我国现行18个税种,各自都有各自的征税范围。
在立法方式上,征税范围的界定一般有三种方式:或者列举,或者概括,或者二者相结合。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列举的。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加上后来的相关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消费税共有15个一级税目,它们分别是:⑴烟;⑵酒;⑶化妆品;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⑸鞭炮、焰火;⑹成品油;⑺摩托车;⑻小汽车;⑼高尔夫球及球具;⑽高档手表;⑾游艇;⑿木制一次性筷子;⒀实木地板;⒁电池;⒂涂料。
根据需要,有的税目还被细分为二级或三级子目,它们各自都有明确的范围界限(具体请查阅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我国现行消费税只对这15个税目项下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列举税目以外的大千世界的林林总总的产品、货物、消费品,都不属于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它们的生产、经销(批发零售)、消费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被课征消费税的。
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而被课征了消费税的,一般会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是与应税消费品共同或成套销售的配套品及包装物;二是成品油子税目项下的“两项视同”,即国税总局2012第47号公告中的视同销售石脑油,视同销售燃料油;再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况就是因认识错误而被错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