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延长1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降10%
《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第五条第(十八)项强调:“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产业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13年修订)》所规定的产业。二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新增的鼓励类产业。
适用该政策的企业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三级以下分支机构)适用。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仅就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同上)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将前述比例70%降为60%。
政策适用时间,第23号公告将优惠时间延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此作出规定。优惠时间为2001年至2020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强调:“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21年起,这个也调整为60%。
政策适用的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规定赣州市2012年—2020年适用该优惠政策,第23号公告明确从2021年起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