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油价的会计核算问题 (续)---存货减值测试问题
上次说到负油价引发的对现有会计记账规则的挑战。引发了会计人的思考,有人说可以计入存货按负存货记账,有人认为可以按负油价的金融本质计入金融资产记账,还有人认为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个人认为按现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负油价的石油期货交货时,还是应记入存货中比较合理。并且存货是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并在后续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见如下会计处理
例如公司用-30的价格购入了1桶的石油。笔者提出了一个会计处理的思路:
用名义价格1来计量石油存货进行存货的数量管理,出售石油时现将记入合同负债以及存货中的金额结平,具体购入石油分录如下:
借:存货--石油 1
银行存款 30
贷:合同负债 31
最关键的问题是存货负价值引发可变现净值小于零时,是否还需要计提存货减值损益?存货成本对比的可变现净值小于零时,可变现净值是否应为零?还是可以小于零的问题。
个人认为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片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所以以上负油价下的减值是不需要考虑可变现净值与零的问题的,可以按负数的可变现净值提计减值准备。
会计准则在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上的规定,在负油价引发的存货后续计量上存在问题。会计准则在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中规定:当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与计提该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应当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同时会引发另一个会计期未进行减值测试的问题,有二种可能:
第一种、石油的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的处理:
比如:会计期末石油的可变现成本为-50。
借: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
存货跌价的转回会计期末石油的可变现成本为1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第二种、石油的可变现净值等于成本或者上升的处理:
按现有会计准则不进行会计处理。
当然,以上会计处理都是基于个人认为的以名义价格将负石油入账。
最后再来谈一下是否可以将金融资产入账,个人认为具体要看石油的持有目的,由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判断,比如记入存货是为出售石油为目的,金融资产一般会存在基于石油的合同,如果因为负油价之下公司先交割石油同时还存在远期的看空石油的合同,个人认为可以将石油和合同结合在一起进行计量,适用金融工具准则。但如果不存在合同,只是实物的交割就应当记入存货中。当然,后续计量中是按公允价值还是历史成本就是另一种观点所说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