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优惠衔接的这个政策BUG,通过“百问百答”修复了
在个人所得税新旧优惠政策衔接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对个人提前退休等情形如何适用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规定,比如对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明确:“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内退补贴,仅仅以一句话带过:“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58号文是这样规定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操作,在老税法中没有问题,但到了新税法中,却是无法操作的。我们知道,新个税法实行综合计税,如果不明确内退补贴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那么任何算法都是空中楼阁。
因此,以前有朋友问我内退补贴如何计税的时候,我都只能回答政策不够明确。
在前不久总局《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 百问百答》中,终于将这个BUG修复了。以下是问答原文,其中关键的一步“模拟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非常有想象力。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 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 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 7000 元。2019 年5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0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假定李海2019 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 20 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 100000÷20=5000 元;
2.5000元与当月工资7000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5000 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
3.将当月工资 7000 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100000 元 , 减 去费用扣除标准5000 元 , 计算税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 元。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 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 9990-60=9930 元
4.李海 2019 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 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 1000×12)×3%=360 元
5. 李 海 2019 年 全 年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9930+360=10290 元